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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后还要财产保全吗

一、引言:立案后的关键抉择

 

在一场商业纠纷中,甲公司因乙公司拖欠巨额货款,愤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立案后,甲公司的法务团队面临一个棘手问题:是否要对乙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若保全,担心耗费过多时间与精力,还可能影响与乙公司日后的合作关系;若不保全,又怕乙公司转移财产,导致胜诉后判决难以执行。这种两难处境,许多当事人在立案后都可能碰到。立案后究竟还要不要进行财产保全呢?这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重要问题。

二、财产保全:制度内涵与基本概况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在起诉前或诉讼中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其目的在于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例如,在债务纠纷中,若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转移财产的迹象,便可申请财产保全,对债务人的相关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确保未来判决能顺利执行,自身权益得以维护。

财产保全制度在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它是民事诉讼活动的关键程序,对于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 “执行难” 问题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信用意识较为缺乏的当下,财产保全能够有效防止诉争当事人恶意转移、藏匿、毁损或挥霍在其占有下的争议财产或有关财产,有力地维护了生效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切实保障了胜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立案后财产保全的必要性探讨

 

(一)防止财产转移与隐匿风险

立案后,被告可能采取多种手段转移或隐匿财产,以逃避未来可能的判决执行。一些常见的情形包括:在银行存款方面,被告可能迅速将资金转移至他人账户,或者通过复杂的金融交易手段隐藏资金流向;对于不动产,如房产,被告可能私自将产权交易过户到他人名下,或者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从而使该房产脱离法院的执行范围;在企业股份方面,被告可能通过操纵公司账目,不实申报资产,或者将股份转移至关联方名下;至于动产,如车辆、贵重物品等,被告可能将其转移至隐蔽地点或过户给他人。这些行为都可能导致原告即使胜诉,也无法顺利实现自己的权益。而财产保全能够及时限制被告对相关财产的处分权,有效防止财产被转移或隐匿,保障原告在胜诉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增加诉讼谈判筹码

财产保全措施对被告会形成较大的心理压力。一旦其财产被保全,被告在诉讼过程中的态度可能会发生转变。例如,在一些商业纠纷案件中,被告原本可能企图通过拖延诉讼来消耗原告的耐心和资源,但当面临财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时,他们会认识到继续对抗可能会给自己带来更大的损失。这种心理压力可能促使被告更积极地参与诉讼调解或和解,主动寻求解决方案,以尽快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此时,原告在谈判中就能够占据更有利的地位,有机会争取到更符合自己利益的调解或和解条件,如更有利的赔偿金额、还款期限或其他权益安排。

(三)确保判决有效执行

若没有财产保全,即使原告胜诉,也可能陷入判决无法执行的困境。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在一些未进行财产保全的民事案件中,约有 30% 的案件在执行阶段因被告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不得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原告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切实保障。例如,在某起经济纠纷案件中,原告经过漫长的诉讼过程终胜诉,然而在执行阶段却发现被告早已将名下的财产转移殆尽,导致法院无法执行判决,原告的损失无法得到弥补。而财产保全通过预先控制被告的财产,为判决的有效执行提供了有力保障,避免了原告胜诉却无法获得实际赔偿的尴尬局面。

四、立案后财产保全的适用情形分析

 

(一)涉及大额财产纠纷案件

在重大经济合同纠纷中,例如大型企业之间的设备采购合同,涉及金额往往高达数千万元甚至数亿元。若一方违约,可能导致巨额的赔偿责任。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 5 亿元的生产线采购合同,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合格设备,甲公司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 2 亿元货款及赔偿损失。此时,财产保全就极为关键,因为一旦乙公司转移其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等财产,甲公司即使胜诉,也可能面临执行不能的困境。

房产纠纷涉及高额赔偿的情况也屡见不鲜。比如在城市的商业地产开发项目中,因土地使用权争议或房屋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赔偿金额可能巨大。某开发商因房屋质量问题被众多业主起诉,索赔总额高达 8000 万元。若开发商在诉讼期间转移资金或其他资产,业主们的合法权益将难以保障,所以财产保全措施必不可少。 它能够确保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争议的财产或与案件相关的财产处于稳定状态,避免因一方的不当行为导致判决无法有效执行,从而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被告存在信用不良或经济状况恶化迹象

从商业信誉记录来看,若被告有多次逾期偿还贷款、拖欠供应商货款等不良记录,这表明其在资金周转和信用方面存在问题。例如,某公司被列入银行的不良信用名单,有多笔贷款逾期未还,且被多家供应商起诉追讨货款。在这种情况下,若其卷入新的诉讼,原告就有必要考虑申请财产保全,因为该被告很可能会为逃避债务而转移财产。

涉诉情况也是判断的重要依据。如果被告面临多起诉讼,且在其他案件中已出现财产被查封、冻结或强制执行的情况,那么在当前诉讼中,其财产状况大概率也不稳定。比如,某企业在不同法院有 5 起未了结的诉讼案件,其部分资产已在其他案件中被保全,此时与之相关的新诉讼案件的原告,为保障自身权益,应及时申请财产保全。

企业经营状况方面,若企业出现严重亏损、资金链断裂、大规模裁员或停产等现象,说明其经济状况正在恶化。例如,某制造企业因市场竞争激烈,产品滞销,导致连续两年亏损,且已开始拖欠员工工资、停止原材料采购,这种情况下,与之有业务纠纷的合作伙伴在起诉后,务必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该企业转移剩余资产。

当被告存在上述信用不良或经济状况恶化迹象时,财产保全能够提前锁定被告的财产,防止其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转移、隐匿资产等手段逃避责任,为原告在胜诉后的执行阶段提供有力保障,增加了原告实现债权的可能性。

(三)案件涉及易转移或难以追踪的财产类型

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易复制性等特点,使得其在纠纷案件中容易被侵权方转移或隐匿。例如,某软件公司开发的一款热门软件被竞争对手侵权,侵权方可能会迅速将相关软件代码进行转移、篡改或隐藏在复杂的网络架构中,甚至将侵权所得通过各种隐蔽手段转移到海外账户。若软件公司在立案后不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难以对这些无形的知识产权及其相关收益进行有效控制,导致软件公司在胜诉后难以获得应有的赔偿。在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诉讼案件中,在具备条件时,申请采取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的诉讼程序,可有助于保障胜诉判决的执行,避免迫在眉睫的侵权损害后果的发生,尽量减少权利人的损失。l 知识产权案件的财产保全财产保全,目的是为了保障将来的判决能够得到执行,形式表现为申请人提供一定担保后,法院依其申请限制被申请人 (对方当事人) 处分其一定份额财产的强制措施。其中,财产保全又分为诉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诉中财产保全,顾名思义,即是在立案之后、进入执行程序之前的财产保全,这也是实践当中比较常见的财产保全方式。申请人需要为财产保全提交担保,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 30%,或者争议财产标的价值的 30%。除了现金担保,也可以用担保书、金融机构保函的形式来作为担保。此外,当前越来越多被采用的一种担保形式,是由保险公司向法院出具担保书。在此之前,保险公司已与申请人签订了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申请人通过这种形式申请担保,缴纳保费相对低廉,也可以减缓大笔资金被占用的压力。诉前财产保全,即发生在立案之前,通常是因为情况紧急,若不申请财产保全可能发生难以弥补的损害。诉前财产保全一般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而且,如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的,该保全措施将会被法院解除。申请财产保全,一般还需要申请人提供比较具体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线索。当法院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后,就会对具体的财产 —— 例如银行存款、股权、土地、房屋、货物、机器设备、机动车等财物进行查封、冻结。待将来判决生效、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判决时,法院就可以划拨、变卖上述财物,地保障了胜诉的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益。l 知识产权案件的行为保全如果说知识产权案件的财产保全与其他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措施并无太大差异,那么在行为保全程序中,知识产权案件的独特性就较为明显。行为保全的表现形式,是法院禁止被申请人作出一定行为,实质上,类似于对未作出的判决结果的提前执行 (如作为原告的权利人能够胜诉,责令被告停止侵权往往是判决的内容之一)。对于知识产权案件的行为保全申请,法院在审查时会比财产保全的审查更加严格,至少有 4 个要素是要考量到的:一、权利的稳定性;二、行为保全是否有迫切性;三、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四、社会公共利益。以上几个要素,一旦有一点或几点不充分的,行为保全申请就很难得到同意。另外,行为保全也需要提交担保。关于担保的数额,现有的司法解释只是有原则性的规定:“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数额,应当相当于被申请人可能因执行行为保全措施所遭受的损失,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所涉产品的销售收益、保管费用等合理损失”。而这需要视个案的情况,由法官来酌定。行为保全申请同样可以在诉前或诉中阶段提出。法院一旦下达了行为保全的裁定,被申请人有权复议,但保全措施一般不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解除。l 申请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对权利人的风险不管是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申请财产保全,或是行为保全,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旦申请有错误,申请人都要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因此,申请人此前要为保全申请提交担保,也是出于为可能产生的赔偿而提供的保障。换言之,权利人在申请保全之前,需对相关后果有一定预期,尽量在有足够胜诉把握的情况下再提起申请。l 创品点评对于权利人而言,选择恰当的时机提出财产保全或行为保全申请,一方面能保障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也能给对方当事人施加足够的压力。有时通过这些程序,可以迫使侵权人接受和解,以尽快解除对他们的限制、强制措施,恢复正常的生产、销售,而无需通过诉讼来解决争议。

股权也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形式。在股权纠纷案件中,股东可能通过私下转让股权、虚构股权交易或操纵公司分红等方式转移财产利益。例如,甲股东与乙股东因公司控制权发生纠纷,甲股东可能在诉讼期间,将其持有的部分股权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关联方,或者通过修改公司章程,限制乙股东的权益分配。若乙股东在立案后未申请财产保全,法院难以对股权的变动进行有效监管,乙股东可能在胜诉后无法获得应有的股权权益或赔偿。因此,在涉及股权纠纷的诉讼过程中,若出现紧迫状况且申请财产保全会确保其合法利益免受无法挽回的损失时,当事人有权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条适用条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百零一条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对于这些易转移或难以追踪的财产类型,在立案后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需要提供尽可能详细的财产线索,如知识产权的注册登记信息、股权所在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相关财务报表等,协助法院准确地采取保全措施。同时,由于此类财产的特殊性,法院在保全过程中也会更加谨慎,可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额外的担保或说明,以确保保全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