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
申请财产保全主要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具体程序如下:
1. 诉前财产保全程序:
- 提出申请:
-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 需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等内容。
- 同时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证明存在紧急情况及保全的必要性。
- 提供担保: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包括现金、银行保函、车辆、房屋等,担保的数额一般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如果申请人无法提供担保,法院会驳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 法院审查与裁定:法院收到申请后,会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法院会裁定驳回。
- 后续诉讼: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 30 日内必须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否则法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2. 诉中财产保全程序:
- 提出申请:
-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申请财产保全的,可以向案件审理法院提出申请。一般是书面申请,但特殊情况如书写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录附卷,并由申请人签名、盖章。
- 申请材料与诉前财产保全类似,包括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保全财产清单及权属证明材料等。
- 法院审查: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包括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提供了必要的担保等。
- 裁定执行:
- 如果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会在裁定作出后的合理时间内开始执行。执行的方式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等。
- 如果法院认为申请不符合条件,会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对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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