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保函知识 > 行业资讯

财产保全保险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指对于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如被保险人诉讼财产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经法院判决生效后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保险人)签订保险产品合约,保险公司以保险产品作为担保物,对诉讼当事人(被保险人)的财产保全行为进行担保,当被保险人申请错误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根据约定的赔偿限额负责赔偿或者先行垫付,继而实现诉讼保全担保的目的。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中,投保人(申请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他们之间是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供保单或保函作为担保凭证,从保单保函的形式上来看,具备了保证担保的一些特征,但本质上并非保证担保关系。一是保险人并不以保证人的身份出现,保单保函赔付费用支出性质属于保险索赔;二是保险合同中一般有大量的免责条款,与保单保函中无条件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相冲突,不符合保证担保的基本要求;三是若将保单保函看做是保险公司提供的保证担保,但严格限制,需要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授权或决议,但就其他地区的案例中未见到相关文件。



一、基本含义


它是指保险公司以保险产品作为担保物,为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担保。当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在一个经济纠纷案件中,申请人A申请对被申请人B的房产进行财产保全,A购买了财产保全保险,若终判定A的保全申请是错误的,并且导致B遭受了经济损失,那么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赔偿B的损失。


二、特点


1. 风险转移功能

   - 对于财产保全申请人来说,购买财产保全保险可以将可能因申请错误而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这使得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更加放心,不必过于担心因错误保全而倾家荡产。比如,在一些涉及金额巨大的商业诉讼中,赔偿金额可能高达数千万元,对于申请人而言风险巨大,财产保全保险就能有效分担这种风险。

2. 担保方式灵活

   - 相比传统的现金担保、实物担保(如房产抵押)等方式,财产保全保险作为一种新型担保方式更加灵活。申请人只需向保险公司支付一定的保险费,通常保险费的金额相对较低,一般根据保全金额按一定比例收取,而不需要像现金担保那样占用大量的资金,也不像实物担保那样需要办理复杂的抵押登记等手续。

3. 提高诉讼效率

   - 保险公司在对申请人的保全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后,能够快速出具保险保函。法院对保险保函的认可度也越来越高,在审查通过后可以迅速启动财产保全程序。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诉讼进程,避免了因为担保手续繁琐而耽误财产保全的时机。


三、保险责任和范围


1. 保险责任

   - 主要是承担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而给被申请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这些损失可能包括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市场价值贬损,以及因资金被冻结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等。例如,被申请人的一批货物因错误的财产保全被查封,导致错过了销售时机,货物价格大幅下降,这部分价格下降的损失如果是因为保全错误造成的,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2. 除外责任

   - 一般包括被申请人自身的过错导致的损失。比如,被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故意不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那么这部分扩大的损失保险公司通常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还有,对于因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因素造成的损失,如自然灾害导致被保全财产损坏,保险公司也可能不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要看保险合同的约定。


四、适用场景和优势


1. 适用场景

   - 在各类民事诉讼中都有的应用,尤其是在涉及财产纠纷较多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案件中。例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施工方担心发包方不支付工程款,在起诉时申请对发包方的银行账户进行财产保全,通过购买财产保全保险来提供担保,以确保自己的权益。

2. 优势

   - 对于法院来说,接受财产保全保险作为担保方式可以增加担保的可靠性。因为保险公司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信誉保障,能够更好地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这也拓宽了申请人的担保渠道,有利于充分利用保险市场资源,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