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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通知书范本

财产保全通知书范本:了解正确的书写方式和注意事项

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是保障胜诉权益的重要手段。而财产保全通知书则是这一程序中的关键文件,它承载着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强制力,也是人民法院依法保全财产、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

那么,财产保全通知书应该如何书写?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下面,我们将详细解读财产保全通知书的写法,并提供范本供参考。

一、财产保全通知书的作用

财产保全通知书是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后,依法向被申请人或第三人送达的法律文书。其主要作用是通知被申请人或第三人人民法院已经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并要求其履行相应的义务。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合法、有效的财产保全申请后,会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并及时向被申请人或第三人送达财产保全通知书,明确告知保全的原因、内容和范围,以及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财产保全通知书的格式

财产保全通知书没有统一的格式要求,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标题:应写明送达的具体文书名称,如“财产保全通知书”。

送达对象:包括送达对象的名称或姓名、地址等具体信息。

正文:包括人民法院的名称、案号、案由、保全的原因和法律依据、保全的具体措施和范围、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落款:包括人民法院的印章或法官的签名,以及送达的时间和方式。

三、财产保全通知书的书写步骤

书写财产保全通知书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步:确定送达对象

送达对象一般是被申请人或第三人。如果被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应写明其名称和地址;如果被申请人是公民,则应写明其姓名和地址。如果需要向第三人送达,则应写明第三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等信息。

第二步:写明标题

在正文中,首先应写明送达的具体文书名称,即“财产保全通知书”。

第三步:陈述事实和理由

在正文中,应写明人民法院对申请财产保全的审查情况,包括案号、案由、申请人的请求和理由等。同时,还应写明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原因和法律依据,如“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条、百零一条之规定,对被申请人的以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等。

第四步:明确保全措施和范围

在正文中,应明确写明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和范围。常见的保全措施包括冻结银行存款、查封、扣押财产等。在写明保全措施的同时,还应写明保全的具体范围,如“冻结被申请人在某银行的全部存款”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位于某处的房产”等。

第五步:告知权利和义务

在正文中,应写明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被申请人或第三人有权对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提出异议或申请复议,也有义务履行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所规定的相关义务,如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已被保全的财产等。

第六步:落款和送达

在通知书的结尾,应写明人民法院的名称和送达的时间,并加盖人民法院的印章或由法官签名。送达的方式一般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具体应根据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情况选择适当的方式。

四、财产保全通知书范本

(标题:财产保全通知书)

送达对象:

ABC公司

地址:某市某区某路某号

正文:

(人民法院名称)收到(申请人名称)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条、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对被申请人ABC公司的以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冻结被申请人ABC公司在(银行名称)的账户(账号)内的存款人民币100万元;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ABC公司位于(地址)的房产;

保全范围包括上述财产及其所产生的孳息、转让价款或者抵偿物。

你(们)有权对本院采取的保全措施提出异议,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已被保全的财产;

不得作出的行为;

如违反上述义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本通知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落款:

人民法院(公章)

送达时间:

五、注意事项

在书写财产保全通知书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准确性:财产保全通知书的内容应准确无误,特别是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等信息,以及保全的措施和范围,避免因错误导致保全措施无法执行或保全范围不足。

及时性: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及时向被申请人或第三人送达财产保全通知书,以避免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或第三人处置已被保全的财产。

合法性: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和书写财产保全通知书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

完整性:财产保全通知书应包括所有必要的内容,避免遗漏,以充分保障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人民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能够顺利执行。

形式要件:财产保全通知书应使用A4纸打印,并加盖人民法院的印章或由法官签名,以确保其法律效力。

此外,在实际诉讼中,还应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和财产状况,合理选择保全措施和范围,并确保保全措施的实施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案例分析

【案例一】

甲公司与乙公司发生合同纠纷,甲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乙公司在A银行的全部存款。人民法院审查后,向乙公司送达了财产保全通知书,但通知书中未写明保全的具体金额。随后,人民法院向A银行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乙公司在A银行的全部存款。A银行予以配合,导致乙公司无法正常经营。乙公司提起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撤销了财产保全措施。

【分析】

本案中,人民法院在书写财产保全通知书时,未写明保全的具体金额,导致保全措施超出了必要的范围,损害了乙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合理确定保全的范围,并准确写明保全的具体措施,避免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

丙公司与丁公司发生合同纠纷,丙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丁公司位于某处的房产。人民法院审查后,向丁公司送达了财产保全通知书,并依法查封了相关房产。随后,丙公司与丁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人民法院审查后,同意了丙公司的请求,并及时向丁公司送达了解除保全通知书。

【分析】

本案中,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及时向被申请人丁公司送达了财产保全通知书,明确告知了保全的原因、措施和范围,有效保障了丁公司的知情权和申辩权。同时,在保全措施实施后,人民法院积极履行解除保全的义务,在收到丙公司的申请后,及时审查并解除保全措施,避免了对丁公司权益的持续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