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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索即付履约保函

“见索即付履约保函”是一种在国际贸易和工程承包等领域使用、独立性极强的银行担保文件。它构成了担保银行(开立人)对受益人(通常是业主或买方)的一项不可撤销、无条件的付款承诺。


以下是其详细描述和核心特征:


1.  核心定义:

       指银行(担保人)应申请人(通常是承包商或卖方)的要求,向受益人(业主或买方)开立的书面保证文件。

       该文件承诺: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保函条款(主要是形式要求)的书面索赔声明(通常称为“索偿要求”或“付款要求”),担保银行就必须在限定时间内(通常是收到索赔后几个工作日内)支付保函项下约定的金额或限额。

       关键在于:担保银行的付款义务独立于基础合同(如买卖合同、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情况或争议。


2.  核心特性 - “独立性”与“无条件性”:

       独立于基础合同: 这是“见索即付”保函根本、核心的特征。

           银行在决定是否付款时,只审查受益人提交的索赔文件在表面上是否严格符合保函中规定的条款(例如,索赔声明是否在保函有效期内、金额是否在保函限额内、是否包含了保函要求的特定措辞或声明)。

           银行无需、也不应该调查申请人是否真的在基础合同项下违约,或者受益人提出的违约索赔是否合理、是否有事实依据。基础合同是否存在争议、是否正在仲裁或诉讼,均不影响银行立即付款的义务。

       无条件性:

           银行的付款义务仅以受益人提交符合要求的单据为条件。受益人通常只需要提交一份简单的书面声明,声明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在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具体说明何种违约行为,如未能按时完工、未能交付合格货物等)并要求付款。

           银行不得援引基础合同的抗辩理由(如申请人声称已完成履约、受益人存在先期违约等)来拒绝付款。


3.  主要当事人:

       申请人: 申请开立保函的一方(通常是承包商、供应商、卖方)。他需要向银行提供反担保(如保证金、抵押或信用额度)并支付费用。

       担保人/开立人: 开立保函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它承担性的付款责任。

       受益人: 接受保函并有权依据保函条款提出索赔的一方(通常是业主、买方、项目发包方)。它是保函权益的享有者。

       (可选) 通知行: 担保人委托将保函转递给受益人的银行(通常是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通知行仅负责核对保函表面真实性,不承担付款责任。


4.  关键条款内容: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担保人、受益人的完整名称和地址。

       基础合同信息: 所担保的基础合同的编号和简要描述(如XX项目施工合同)。

       担保金额: 保函的赔付金额及币种。有时会约定金额递减机制(如随着工程进度完成,保函金额按约定比例减少)。

       保函生效日期和失效日期(到期日): 保函的生效条件和明确的到期日。一旦到期,保函自动失效,无论是否交回。

       索赔条件: 关键条款。明确规定受益人索赔时需要提交的文件要求。通常只需要一份书面索赔声明(Demand),声明申请人未能履行基础合同项下的具体某项义务(如“申请人未能按时完成XX里程碑”或“申请人未能交付符合合同规格的货物”)。该声明必须包含保函可能要求的特定措辞(如“我们在此声明申请人已违约”)。不得要求提交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作为索赔条件。

       付款条件: 明确担保人收到符合要求的索赔文件后,必须在多少个工作日内(通常是5个工作日)付款。

       管辖法律和争议解决: 约定保函本身的适用法律以及争议解决方式(如诉讼或仲裁)。

       保函的不可撤销性: 明确声明保函是不可撤销的。


5.  运作流程:

    1.  申请人与受益人签订基础合同,合同中约定需提供见索即付履约保函。

    2.  申请人向其银行(担保人)申请开立以受益人为抬头的履约保函,并提供反担保和费用。

    3.  担保人开立保函,通常通过受益人所在地的通知行转递给受益人。

    4.  在保函有效期内,如果受益人认为申请人违约(无论事实是否如此),受益人只需准备一份严格符合保函索赔条款要求的书面索赔声明。

    5.  受益人将该索赔声明(有时还需保函正本,具体看保函要求)在保函失效日之前提交给担保人(或通知行转递)。

    6.  担保人收到索赔文件后,仅进行表面审核(即审核文件是否在有效期内、金额是否在限额内、声明内容是否符合保函要求)。不调查违约事实。

    7.  如果文件表面符合要求,担保人必须在保函规定的时间内(通常是5个工作日)无条件支付保函款项给受益人。

    8.  担保人付款后,立即向申请人追偿(根据申请时提供的反担保)。


6.  主要目的与作用:

       对受益人: 提供强有力的、快速的、几乎无条件的付款保障。确保一旦申请人违约(或受益人声称其违约),能迅速获得经济补偿,降低交易风险。是保障合同履行的有效手段。

       对申请人: 满足合同要求,赢得商业机会(如中标工程或获得订单)。相较于现金保证金,占用资金成本较低。

       对担保人: 提供金融服务,赚取费用。风险在于申请人可能无力偿还其垫付的款项(信用风险)。


7.  显著优势:

       对受益人保障性强: 付款快速、确定,避免陷入漫长的合同纠纷或法律程序。

       高效便捷: 索赔程序简单快捷,仅需提交符合形式要求的文件。

       国际通用: 遵循国际惯例(如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 758),被接受。


8.  主要风险与争议点:

       对申请人的风险(欺诈或不公正索赔风险): 这是的风险。受益人可能滥用权利,在申请人没有实际违约或违约程度轻微的情况下,仅凭一纸声明就轻易提取保函款项。申请人面临“先付款,后争议”的被动局面,追偿过程可能漫长且困难。

       对担保人的风险: 主要是申请人破产或无力偿还其垫付款项的信用风险。虽然付款义务独立,但终需要向申请人追偿。

       独立性原则的性: 虽然独立性是核心,但各国法律实践中对于受益人明显的欺诈或滥用权利(Fraud or Abuse),法院可能会颁发止付令干预银行的付款(但这标准非常严格且程序复杂,不是常态)。


9.  适用场景:

       国际工程承包(确保承包商履行合同义务)。

       大型设备或项目出口(确保卖方履行交货和安装义务)。

       政府招标项目(确保中标人签订合同并履约)。

       任何需要向交易对手提供强有力履约保证的商业合同。



总结来说:


“见索即付履约保函”是一种银行提供的、独立于基础合同的、无条件的付款承诺。其核心在于“单据化”和“独立性”——受益人仅需提交一份符合保函形式要求的书面索赔声明,担保银行就必须立即付款,无需核实基础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或违约事实。这种机制为受益人提供了极高的保障和效率,但对申请人而言则意味着要承担受益人可能滥用索赔权利的重大风险。它是国际贸易和重大项目中管理履约风险的关键金融工具,但也因其“先付款,后争议”的特性而备受关注和争议。